时间:2024-12-27 15:16: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12月20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法庭高效调解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恋爱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但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因孩子抚养权及上学等问题,吴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并由张某支付抚养费。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均在外地务工,无法到庭,法庭干警决定通过网上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干警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引导双方理性表达,并且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权利义务,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也得到了妥善安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讯员:张雅栋)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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