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08 09:26: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同世明
人大代表约见制度在《代表法》中有明确规定,为落实“代表约见”制度,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子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子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让“代表约见”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该《办法》明确了代表约见的目的、对象、内容、受理、程序、要求,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答复代表的时限和步骤。《办法》规定,县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或者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一府两院”、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办负责人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对约见要求进行调查了解并研究同意后,及时组织代表约见活动,约见负责人应按时参加会议,如实回答代表询问,当场答复解决措施,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如果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责令重新办理。
作者:同世明 编辑:张阿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