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

时间:2021-09-28 11:00:29来源:中国人大作者:徐航

导读: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监察官法。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

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其中宪法修正案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监察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监察官法。该法共9章68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法律。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官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坚守纪检监察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现监察工作特点,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指出,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对于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监察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制定监察官法,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各方面,将有力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谋划、部署、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制定监察官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监察官职责法定,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有利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是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法行使。监察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把严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四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高标准设定监察官条件,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要求强化对监察官的培训考核、严格管理监督等,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提高自身免疫力

监察官是监督“官”的“官”,权力大,责任重。监察官行使国家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重托,承担庄严神圣的使命,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担当和使命情怀。

“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作为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监察官法对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作了四个主要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原则要求。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等。二是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监察官的角度,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同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三是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针对性规定。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列明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问责。

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长期课题。因此,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

“该法总结提炼现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童卫东表示,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党的领导、党管干部,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同时,监察官法还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法定义务,鲜明体现了强化监督的理念。

值得关注的是,监察官法还专章规定了“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童卫东指出:“这是监察官法的一个特点,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设立监察官等级架构

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监察官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监察官法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保障。”邹开红介绍,监察官法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监察官法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支撑与指导。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能够推动高校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邹开红表示。

此外,监察官法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

监察官法第25条至第28条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称谓以及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等内容,建立起了监察官等级制度架构。

邹开红说:“监察法规定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监察官法综合考虑相关法规制度,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队伍建设的要求,同时体现监察工作和监察人员管理特点。”

他解释说,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增加的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为压实监察官责任、规范对监察官的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第27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制度设计将资源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同时,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在第28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邹开红指出。


来源/作者:中国人大 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