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8 16:00:48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陆茜坤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就此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说明展开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据了解,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此后,人民法院在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在线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积极开展试点探索。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肯定。如今,两年的试点工作即将收尾,试点相关程序规则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多位常委会委员表示,在改革试点到期前,对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将改革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十分必要。
“民事诉讼法在历经三次修正后,此次迎来第四次修改,将探索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程序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保障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回应了时代之需,也满足了人民期待。”李锐委员说。
洛桑江村委员认为,法律修正草案优化了司法确认程序,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了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法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苦劳动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他也强调:“修一次法律不容易,希望能够多做一些调查和研究。”
对于草案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吴玉良委员表示,希望能加强对独任制审理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质量,防范腐败风险。
罗毅委员提出,提升审判效率后,还应保证审判质量,保障审判质效双提升,建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
万鄂湘副委员长和刘修文委员也都表示,国外立法经验显示,多数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都设置了特殊的救济程序,建议补充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异议救济途径,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