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6 21:00:25来源: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作者:张瑜张婷
11月26日,为了依法做好受灾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省首部“小切口”立法——《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九条,除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九条施行日期外,其他六条主要对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预案、启动、撤离、安置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关于应急预案,规定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当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讯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关于撤离管理,规定明确了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转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通知动员方式;被转移人员应当服从统一组织安排;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域,明确了人民政府警戒及动态巡逻巡查的职责;严禁转移避险人员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同时对拒绝转移,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
关于安置管理,规定明确了就地安置的转移避险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避险场所管理,异地安置组织协调和接受地人民政府职责,紧急情况解除后组织被转移人员安全返回,做好灾后安置以及转移安置费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