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顶之剑严惩电信网络诈骗

时间:2021-12-09 11:00:58来源:中国人大作者:李倩文

导读:随着通信、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成为犯罪新常态。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热议草案。守护百姓“钱袋子”,遏制“高位运转”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通信、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成为犯罪新常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非接触性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电话、网络进行犯罪,如网上兼职刷单诈骗、冒充网购客服、领导、熟人以及公检法人员等诈骗⋯⋯

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诈骗组织呈职业化、团体化发展态势,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收益高、易复制、难追查,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特别是随着金融资金结算方式多样化、快捷化,诈骗对象选择精准化发展,群众防骗知识缺乏,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在“高位运转”。

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立案92.7万起,案件造成群众损失3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8.6%和68.7%,此类犯罪警情占全部刑事警情的比例超过40%;今年1月至8月有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立案已经达到了65.5万起,同比上升了12.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引发关注。

守护百姓“钱袋子”,遏制“高位运转”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容再缓!反电信网络诈骗专门立法,“悬顶之剑”严惩电信网络诈骗。

2021年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案文本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13441位公众参与,提出28599条意见。草案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明晰法律概念 科学界定内涵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属于针对性解决特定问题的系统综合的专项法律,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作出科学界定尤为重要。

草案第2条对电信网络诈骗作出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电信网络诈骗的对象,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白春礼说,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危害性大,就是采取了广撒网的方式,随机寻找目标,再重点关注缩小范围,逐个突破下手实施诈骗。其危害后果远远大于有特定目标的普通诈骗行为,所以需要明确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手段较为特殊,李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草案中列举“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的表述不科学,也不全面,建议直接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一是电话和短信是电信网络提供的服务,是网络应用层次的概念,而互联网是网络层次的概念,这三者摆在一起不是同一逻辑项下的概念;二是电话、短信不是网络技术手段,它是网络提供的服务表现形式,后面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概括并不准确;三是国际电信联盟和现行有效的电信条例对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是有概念规定的,已经约定俗成,可不必再列举。

明确主体责任 避免九龙治水

草案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责任。一些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加关于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的规定。网络黑灰产业链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设施”,是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方面,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意义重大。建议草案对公安、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打击治理网络黑灰产业的责任作出原则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3月13日,湖北宜昌,三峡大学校园里标语:警惕网络电信诈骗,守好你的压岁钱。图/视觉中国

李巍委员提出要正确处理好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业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本法涉及的主管部门有公安、电信、网信、金融、司法机关等,从商业主体上来讲有电信运营商、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在强调有关各方的责任的同时,这些部门和单位主体应该打好“组合拳”,实行综合治理,避免九龙治水,各管一头。

吕薇委员说,草案只提出了是否采取措施的要求,比如第22条“明知诈骗不得提供服务”,但是没有规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怎么办,对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处罚缺乏规定。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对平台企业都有要求,平台企业要承担一定责任。现在有一些诈骗电话和网络诈骗,消费者都能够识别出来并进行标注,但是电信和网络运营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制止,因此要明确网络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 让法律“长出牙齿”

一些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第六章主要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没有遵守草案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在一万元到十万元之间。杨震委员说,“被诈骗分子利用了,没有尽到责任,一万元到十万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相对较低,建议将罚款金额提高到十万元到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达到五十万元到五百万元,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韩晓武委员也认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惩处一定要有相当的力度。现在草案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罚款金额一般都是一万元起步,个别条款是五千元,总的感觉太低了,不利于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利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局面的形成。因此,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应该从十万元起步。此外,这部法律虽然不是刑事法律,但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应该增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负有严重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此外,要让法律“长出牙齿”,治到痛处,还需要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进一步明确。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受骗群众范围很广,损失金额巨大,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深挖上,受银行监控保存时限短、作案工具变换快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深挖彻查全部案件。罗保铭委员说,“对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困难,很多诈骗分子的涉案金额巨大,但是量刑认定的金额并不多,案件不全、涉案财产处置少,达不到对诈骗犯罪打财断血的效果和威慑作用。建议对涉诈财产的处置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操作中有法可依,操作性强,这样也能够突出打击效果”。

增加宣传主体 明确宣传职责

“您好,我是反诈主播,请问您是什么主播?”

当一名主播发现,自己与一位穿着警服的男子连麦时,嘴角的微笑瞬间凝固了。接着,他的“求生欲”立刻拉满,赶紧“自证清白”:“我是娱乐搞笑的,哥,我啥事没犯。”

“反诈民警连麦西厂公公”话题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多位主播成为反诈宣传员,向直播间网友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

加强宣传教育是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措施,草案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一些委员认为,应充实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刘修文委员认为,宣传舆论主管部门掌握着宣传资源,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应承担重要责任。草案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不够全面,也不利于开展相关工作,建议将宣传主管部门纳入进来,建议在草案第5条和第25条第1款增加宣传舆论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其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职责。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工作。殷方龙委员说,草案第25条对加强宣传教育作出规定,但是仅仅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责任,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还不够。还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宣传责任作出规定,赋予其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的责任。特别是利用消费者办理业务、运用电信和网络等时机,及时提醒,加强宣传,提高公众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现在网络诈骗成了公敌、顽疾和毒瘤,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的稳定,也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我们的国家形象。

守护百姓“钱袋子”,反电信网络诈骗专门立法,犹如“悬顶之剑”有效挤压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作者:中国人大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