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8 21:00:41来源:法治日报作者:赵晨熙
消防法是规范和促进消防事业的重要法律。开展消防法检查是推动消防法有效实施,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消防法的实施情况,也针对性地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围绕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农村消防、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建议。
弥补消防力量不足
报告中提到的当前消防队伍“人少事多”的突出矛盾引起了多位委员的关注。
陈斯喜委员指出,消防体制改革后,原来的消防队伍变成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任务明显增加,但是人员没有增加,导致现在消防工作压力很大。在天津参加执法检查过程中,陈斯喜发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吸引力减弱问题比较突出。他建议要通过提高待遇,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消防人才除消防部队的专职人才外,还包括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消防审查、消防维保检测以及消防评估等工作的专业人才。”杜小光委员认为应充分调动专业人才的积极性解决消防力量不足问题,各级政府应统筹人才资源,组建消防专家库,鼓励专业人才参与消防工作。
在郑功成委员看来,随着城市化发展,如果都是政府负责消防工作,这条路会越来越难。如何更好地扶持、支持、培育民间的、社会的消防力量,应该作为将来修订消防法、落实消防法并促使我国整个消防体系日益健全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研究国外商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郑功成发现,英国的消防队不是政府办的,而是保险公司办的,因为所有房子都是保险公司保险的,一旦发生火灾,损失的是保险公司的钱,所以保险公司很重视防火、救火。郑功成指出,如何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市场力量、社会力量来弥补消防能力的不足,也是我国的必由之路。
补齐农村消防短板
在提及“城市高风险与乡村低设防现象并存”问题时,报告特别指出,当前农村公共消防服务供给不足,消防力量薄弱,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基础设施标准低,特别是农村自建房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防火间距不足,火灾发生频率较高。
在李钺锋委员看来,农村消防力量薄弱与顶层设计层面存在地方政府相关专项规划与消防规划衔接不够的问题有关。比如,中部某省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还没有纳入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东部某省市农村基层规划编制中没有统筹考虑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此,他建议进一步加强消防规划体系建设,推动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全面融入省、市、县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相关发展规划之中,为消防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顶层设计。
“报告的定性和定量分析都表明农村消防是消防工作的一个‘短板’。”但李飞跃委员注意到,报告在“加快补充短板”中提出的“五个加强”中并未提及“加强农村消防”,他建议将其加入其中并研究提出一些务实管用、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举措。李飞跃建议,国家应支持传统村落集中的地区,制定农村消防设施专项规划,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纳入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整体提升这些地区消防能力。同时,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进一步加大基层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设施设备投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长期“欠账”问题。
此外,李飞跃认为应重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统筹协调,发挥地方立法补充性、实施性作用,建议在修法中深入总结地方,特别是基层依法治理的经验,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把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更好地结合起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指导。
严惩消防违法行为
在调研中,有东部某省市向李钺锋反映,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七类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比较普遍,比如,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但顶格处罚金额只有5万元,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较低。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感到,这样的处罚力度难以充分发挥教育惩戒作用,难以倒逼相关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
李钺锋建议,充分考虑消防执法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大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引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