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 16:00:23来源:法治日报作者:朱宁宁
2月2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认为,3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管辖的集中化、程序的集约化和人员的专业化,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保护水平。报告全面反映了基本情况,客观总结评估了工作成效,提出的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具有可行性。
同时,委员们认为,应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其顶层设计,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针对报告中所提及的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委员们给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建议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在深入总结改革成绩经验基础上,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在适当的时候考虑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独立设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利于更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和国际竞争,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组织体系,形成协同保护大格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和竞争司法保护职能,根本解决法庭运行中的难题;有利于更好地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审判机构。”陈国民委员说。
“目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一个内设机构,远远无法承担改革确定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二审上诉的审判任务,应该尽快改革。”据张苏军委员介绍,中国法学会曾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方评估,一致认为要尽快在现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承担发明专利二审上诉审判的职能,以此为龙头,再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
张苏军建议,在组建时应当在编制、人员方面拿出气魄和决心,突破机构、编制的局限。
据了解,目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印度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角度出发,陈福利委员认为,在考虑成立国家层面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时应处理好与最高法的关系,包括与最高法第三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庭)的关系以及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和审判监督职能的承担等关系。同时,还要处理好与全国省一级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的关系。
进一步加强人才和能力建设
人财物保障亟需进一步加强,是报告指出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困难之一。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到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才和能力建设。
“一定要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这支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与质效的关键。”徐显明委员说。
“知识产权涉及新技术、新知识和新的业态,法院审判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需要有深厚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法律功底来支撑,这就要求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必须具有过硬的能力素质,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李锐委员建议,把有效提高专利等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作为法院能力素质建设的重要方面,有针对性地练好“基本功”,切实通过法官专业化的审判素养,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展现司法权威,巩固司法公信力。
“我在调研中感受到,目前专利等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确实十分紧迫。”李钺锋委员说,一方面,从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看,现有人员以借调干部为主体,占总数的78.2%。3年来先后有233人在法庭工作,仅2021年就有71人离职、63人新任。另一方面,从地方法院看,以北方某省为例,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经历的人员大都借调至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给本级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影响。“由此可见,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队伍存在人员流动较为频繁、队伍稳定性相对较差,这样的现实情况确实需要加快改善。”李钺锋建议,在深入调研基础上,通过科学核定人员编制、选优配强各类人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知产审判专业化系统化
在吕薇委员看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新型审判机制与传统机制并存而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传统基层法庭的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不足问题,人财物的配置与重大使命不够匹配的问题等。
吕薇认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目标应该是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升审理质量和统一审理标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公平、不公正,重点解决好跨区域重大案件的审理。鉴于此,她建议,逐步改变目前的多元结构,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和系统化。同时,进一步有效整合人财物等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明确各级审判机构的定位和合理分工,集中人力和物力,构建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元化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