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5 11:00:22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王春霞
4月1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与会者对二审稿普遍表示肯定,同时,围绕修改完善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展开热议。
二审稿突出了问题导向强化了国家意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表示总体赞成。她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包括妇女权益在内的人权保障,妇女教育、健康、就业、减贫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妇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的重要讲话,强调要格外关注关爱关心困难群众,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再次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深厚的人民情怀,鲜明反映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国家意志。但同时也要看到,妇女在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有的老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解决。今年全国两会,不少代表提交了相关议案和建议,积极建言献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妇女期盼、代表建言和社会关切,继续加快修法进度,把该法修订草案的二审列入本次常委会议程。二审稿在完善妇女各项权益、强化保障力度、完善救济措施、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加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将“人身和人格权益”列为第三章,明确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应当及时报告的制度及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等,突出了问题导向、强化了国家意志,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沈跃跃建议,进一步吸纳各方面意见,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如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惩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保护,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约谈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结合现实需要、已有制度和实践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依法履行反家暴、反拐职责;保留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意见的规定,促进妇女权益更有保障。
建议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审稿回应社会热点,增设了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邓丽委员建议,将第24条第3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24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后面增加“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在第4款卫生健康等部门后增加“以及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体现妇联参与报告和参与解救工作。关于排查制度,景汉朝委员建议,由公安机关牵头,给基层妇联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审稿规定五类强制报告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报告。景汉朝委员、孙建国委员认为应删除“在工作中”的限定,避免强制报告制度被简单理解为职务行为。杨志今委员建议将医疗机构列入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主体,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强化失职问责的力度。关于强制报告、排查的范围,除了“拐卖、绑架”,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为从根本上解决拐卖妇女等问题,多位与会者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建议全方位、全链条来推动解决。景汉朝委员说,要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是否返回原籍要尊重妇女本人的真实意愿,强化源头治理,早发现、早制止、早解救。鲜铁可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或拓宽妇联的责任,充分利用妇联在乡镇、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发挥好基层妇联干部志愿者的作用。矫勇委员建议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从改善治安环境、铲除拐卖妇女土壤、切断交易链条、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等方面明确提出要求。
吕薇委员建议,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修改本法相关条款,同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强化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建议买卖同罪、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无效、对协助和隐瞒的人员给予适当处理、对漠视群众权益和渎职行为要坚决追责问责等。
建议将反家暴和反拐列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多位与会者建议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刘修文委员建议在二审稿第80条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中增加一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既和反家庭暴力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相衔接,也有利于公权力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邓丽委员说,建议修改第80条,将“未依法履行反家暴、反拐职责”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杨志今委员建议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审稿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中明确五种情形,“侵犯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吕薇委员建议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改为“应当”。李巍委员建议删除“众多”二字的限定,只要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哪怕只有一个妇女,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关于妇联的职责,王砚蒙委员建议二审稿第76条增加妇联组织就严重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的职责。云南、内蒙古、四川等在地方性法规中就妇女联合会可以发出督促意见书作出规定,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二审稿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妇女在遭受纠缠、骚扰等不法侵害时,可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锐委员说,这种不法侵害大多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置,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置”。
曹鸿鸣委员建议增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知情权的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车辆、船舶、企业、证券等登记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而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建议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为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二审稿增加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白春礼委员说,关于生育休假制度,很多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仅保障女职工休假,还倡导设立陪产假,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考虑研究这些规定。
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托育制度、育儿假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在建立健全托育制度、分担生育成本中的职责定位,减轻企业压力,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左中一委员建议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合理调岗行为作出限制,对就业方面涉及妇女权益的隐性歧视、间接性歧视问题,建议在法律中作进一步细化。
田红旗委员建议在第34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后面增加“保障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权利”,同时增加“医疗机构设置人类卵子库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人类卵子库签订供卵协议,严禁私自采卵。”
关于法律责任,李巍委员说,针对当下一些恶性绑架、拐卖、家暴等事件,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有所回应,建议增设单独的法律责任条款。刘修文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因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而受到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将严重侵害情形纳入征信系统。
建议恢复二审稿被删除的部分条文
修订草案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邓丽委员说,实际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后,该规定作为一个亮点得到妇女研究者、妇女工作者等的肯定。主要考虑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是为了纠正改变历史上长期积累的一些男女不平等现状,加快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当平等达到之后这些措施可以停止。这一规定能为妇女权益保障制定政策、出台法规提供明确的依据。如果这一条恢复有困难,建议在第2款“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增加“促进男女平等”,以丰富此款的内涵。此外,邓丽委员、陈军委员建议恢复修订草案有关就业歧视联合约谈机制的规定,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刘海星委员也建议恢复修订草案第2条第4款的规定,或者修改第2条第2款,在“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后增加“促进男女平等”。
修订草案第54条规定,“妇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适合终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担任监护人,有权单方决定送养子女;无人收养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审稿删除了该规定。江小涓委员认为,这种情况不送养很可能对受侵害妇女带来终身伤害,也很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建议再充分考虑完善。
关于被删除的修订草案第54条,郭振华委员认为,结合民法典第1094条、第1097条关于送养的规定,可以与民法典相衔接,“这种情况的确特殊但又很极端,有必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保留,在具体规定或者表达上,跟民法典的规定作一个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