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时间:2022-08-01 14:28:42来源:作者: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改,自3月12日起施行。这是继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后,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的第六次修正,涉及内容较多。

这次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一个最大的亮点和变化就是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总结地方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为地方人大增加了一些新的工作职能。如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同时新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上述内容,有的是党中央文件的明确要求,有的是其他法律的规定,有的是地方人大的实践经验。

对于地方人大工作来说,尤其需要关注是两个方面,一是新规定的地方各级人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过去的定性规定修改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即“重大事项和项目”,而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范围还扩大到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也就是说,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仅具有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还可以对重大民生工程,重大投资项目,城乡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二是新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由于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政府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结合上下文关系,中央关于政府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制度要求,以及党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的垂直领导关系,新增加的这一款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的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政府请示,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同时,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有关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发展规划,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问题整改、重大项目建设等决议、决定,要通过在线联网,听取整改情况,发督办函,专题询问等多种手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检查督促政府严格执行,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听审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张天科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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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