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路径

时间:2022-08-23 11:19:06来源:作者:

 

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对各级人大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依法正确行使监督职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这是一个值得重新思考和不断探索实践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从事人大工作的实践,拟就地方人大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路径作以探讨。

路径之一、监督选题要“准”

监督议题是实施监督的总计划、总安排,是各级人大年度开展监督工作的路线图。监督议题选的准不准、精不精,直接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正确与否与监督效果。而在笔者看来,衡量监督议题选得准与不准的标准有三个:一是看选择的议题是不是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事项;二是看是不是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看是不是党委决策部署、法律明确规定和“一府一委两院”正在推进的重点工作。如果是,证明监督议题选的比较精准,如果不是,则说明监督议题选的不准,或者是有偏差。因为正确的选题是有效监督的前提和保证,各级人大只有把监督议题选准,才能实行正确监督和有效监督;否则,议题都选不准,还谈什么正确监督和有效监督。基于上述原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要坚持“抓大事、议大题”的原则,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事关未来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事关民生的热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推动工作落实,回应社会关切,增进人民福祉。一方面要坚持“少而精、精而准、讲重点、求实效”的原则,每年确定若干个监督议题,力争把党委决策部署的,政府强力推进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群众关切的一些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集中力量,通过实施靶向监督,把监督重点抓实做精,抓出成效,努力实现“选择监督一个议题、解决一些问题、推动一项工作”的目的,促进人大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路径之二、视察检查要“实”

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而通过审议评议,推动解决问题的重要保证。当下,地方各级人大对开展视察检查比较重视,程序环节相对规范,不仅要听汇报,还要看现场,面对面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视察检查方式陈旧,组织安排不够严密,视察检查不深不细,满足于“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下来站一站,回来谈一谈,中午吃顿饭,兜一圈就算完,”既不和群众接触,不倾听百姓呼声,更不到基层一线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发现不了什么问题,看起来人多势众,前呼后拥,热热闹闹,实质上是图形式、走过场,没有任何作用,当然,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在“实”字上做文章。一是视察检查有关准备工作要实。事先和相关单位联系沟通,初步了解有关情况,拟定好调查提纲和视察检查方案,明确内容、范围、对象、人员、时间和要求,提前落实好点面(好、中、差都有)和参加人员。二是视察检查组织实施要实。按照计划安排,选择合适的的检查点,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阅档案、现场察看、明查暗访、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形成具体问题清单,为常委会审议提供重要依据。三是了解掌握的情况要实。无论是视察调研,还是执法检查,都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特别要注意多到困难多、问题多的地方去,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积极寻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综合归纳提出解决问题措施,真正把现状摸清摸透,把问题找准找实;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专家技术人才,通过访谈提问、科学论证等方法获得最专业的意见,和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提高视察检查的针对性、正确性、实效性。

路径之三、会议审议要“透”

会议审议是人大依法履职的有效载体,是听审“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进行专项监督的重要依托。监督选题、视察检查都是为会议审议做准备的。因此,会议审议的好不好、审的透不透,直接关系到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审相关工作报告存在的一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是,事先准备工作不足,召开会议时间安排的很紧,听取报告的篇幅较大、时间较长,审议报告评定工作的时间较短,会议审议浮在表面,不深不透,肯定成绩的多,指出问题的少,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的更是少之又少;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不是偏离主题,言不由衷,沉默不语,就是大话空话连篇,击不中要害,说不下个所以然,特别是审查计划和预算只是重程序走过场,实质性审查监督不够。为此,会议审议必须立足于议深议透,注重提高审议质量。一要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充分保证会议准备时间,形成提前一个月发出议题通知、提前一周发出召开会议通知和送达专项工作报告机制,每次会议涉及3个议题以上最少安排2天。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到会报告工作,除应依法列席会议或活动外,还应现场回答问询,承诺表态。二要注重抓实抓好审议环节,常委会各委室(办)要对“一府一委一委两院”报送的工作报告质量进行把关,针对工作报告内容严重漏项、反映工作言过其实、说明问题避重就轻、整改措施泛泛而谈等问题提出明确的完善意见,完善不到位的,主任会议可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同时坚持先听取报告后进行审议,把重点发言与审议意见相结合,把好审议关。三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发言与一般发言相结合制度,每次会议确定与议题相关的人员作重点审议发言,不能偏离主题,一味地评功摆好,肯定成绩不能太满,反映问题不能太过,提出意见建议不能太抽象、太笼统,切忌套话、虚话、原则话;对存在的困难要点准,并分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要找到症结,切中要害;提出的对策措施要有针对性,能够解决问题,能够落地操作。四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会议审议要立足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会议上把有关问题说清、说透、说明白,具体而言就是工作中存在啥问题、啥原因,如何改进,应该怎么办,一语破的,击中要害,专项监督才能取得实效。

路径之四、跟踪督办要“严”

视察检查、会议审议只是过程,不是目的,关键在于如何把视察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反馈给“一府一委两院,”转化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动力。常言道,监督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要看审议意见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解决、监督事项是否见效。多年来在一些地方之所以会出现“监督也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跟踪督办的措施没有跟上,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必须把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审议意见的督促落实和问题整改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每次会议听审完专项工作报告,视情况该审查批准作出决议、决定的,要依法审查作出决议、决定;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整改落实的,要依法形成审议意见,及时转交有关方面落实。同时要建立跟踪落实督办清单台账,明确提出具体工作任务清单,让被监督对象知道做什么、什么时间完成,真正把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夯实到位。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要坚持跟踪问效,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通过现场督办、跟踪检查、结果反馈、办理评价、信息公开等环节,限期整改落实,并责成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跟踪监督,定期检查、严格督办落实,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结果对外公开,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落实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努力改正,杜绝“屡审屡犯”。对视察检查发现和会议审议指出、解决不力的问题要扭住不放,进行“回头看,”连续跟踪监督,抓一件解决一件,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路径之五、监督手段要“硬”

从多年人大工作实践看,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有无效果,关键要看监督手段“硬不硬。”如果监督机制不全,力量不足,手段不硬,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当前,一是要围绕强化监督的新趋势,不断完善监督机构或组织,改进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在综合运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审报告、工作评议、票决测评多种常规性监督形式的基础上,要持续深化专题询问,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巡查督办、绩效评价、追踪问效、撤职罢免等人大刚性监督方式开展对人和事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二是要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既要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也要善于利用机制外的力量,发挥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社会专业机构等第三方的积极作用,形成人大上下联动监督、社会力量互动监督的整体合力,打好人大监督组合拳,增强监督权威。三是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硬化监督手段,勇于碰硬,敢于监督,对在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强化问责机制,坚持持续监督、跟踪监督,依法追究,及时纠正,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审议意见落实报告和办理结果对外公开制度,保证审议意见的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


作者:张天科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