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3 15:46:16来源:作者:
张某是某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通过二年来的工作,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张某履行代表职责不力,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罢免了张某的市人大代表职务。此种做法合适吗?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罢免某位代表的职务,在罢免案表决前,应安排相关工作机构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并告之有申辩权,允许其在罢免案表决前进行申辩。该县人大常委会这种做法不合适,罢免应该无效。理由如下。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既然法律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则人大常委会在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就应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申辩意见和不听取其申辩意见,往往会导致会议做出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就是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全面掌握情况,保护好代表的合法权益,防止罢免不当的现象出现。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罢免权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当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如果主动放弃申辩权则另当别论。由于何时召开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在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如果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不告之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由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不知情,就不能在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此权力。因而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审议罢免代表案时,其相关工作机构应告诉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其申辨权。人大常委会不按法定程序行使罢免权显然不合法,罢免结果应该无效。人大常委会罢免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一定要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
作者:武春(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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