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2 14:48:38 阅读量: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只有将法治建设贯穿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其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才能让各类经营主体放心投资、安心创业。
“法官,我们公司并非恶意违约,只是因为地铁和网约车的开通,客流大幅下滑,导致亏损严重、经营困难,司机的工资都拖欠好几个月了,请给我们一点时间吧!”被告乙公司满面愁容地说。
“你以为我们容易吗?3000多万元难道是一笔小数目吗?我们不会被拖垮吗?”来自外省的原告甲公司一连串的“灵魂拷问”,字字句句皆是心酸加无奈。
案件尚未开始审理,西咸新区法院就已陷入两难境地。
一方是运营着数百辆公交车、承担着百万市民日常出行任务但又暂时无力付款的公交公司;一方是合法权益受损的某外省知名企业。
怎么办?是“快刀斩乱麻”的快速审理,还是寻找一条让双方都能盘活的新路?
西咸新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徐红,站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格局,给出了答案。
2022年4月,被告乙公司与原告甲公司先后签订了2份《纯电动公交车采购合同》,采购40台纯电动公交车,合同总额近4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完成了40台车辆的交付、调试及上牌工作,所有车辆于2022年10月投入试运营。
因后续运营投入较大、资金回笼周期长等原因,乙公司支付了797万余元首付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后续到期的第2笔、第3笔购车款。
2025年7月9日,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剩余债权全部加速到期,要求支付剩余全部购车款及逾期利息,并申请对乙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法官深刻地认识到,本案对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属性的公交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何妥善解决该案,同时考验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社会认同。
为此,审判团队深入调查乙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查阅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一致认为其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困境源于公共服务属性与市场化运营之间的矛盾,属于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非恶意违约。
若判决被告一次性付清,将对其现金流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影响正常运营和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但同时不能因为原告是民营企业就弱化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追求的不仅是“大”,更重要的是“通”和“活”。
审判团队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案,力求找到既能依法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又能为被告企业纾困解难、保障民生稳定的“最优解”。
“你们不会要保护当地企业,而拖延我们的案件审理吧?”甲公司带着明显情绪的质疑,让调解现场的气氛瞬间变得凝重起来。
一句质疑,它反映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也正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破除的法律壁垒。
“请您放心,在法庭上,没有本地和外地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的标签,只有平等的法律主体,你们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平等保护,我的职责就是寻求一个对双方最公平、最有利的解决方案。”法官明确表态。
于是,一场以“共赢”为目标的调解开始了。
但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原告方强调合同的严肃性,更关注自身债权的及时实现。
被告方则从购买新能源公交车节约运营成本、改善乘坐舒适度体验和服务质量的初衷,谈到其在车辆运营投入、市场环境变化下面临的实际困难。
面对分歧,法官从长远合作、维持稳定客户关系以及保障公共交通服务连续性的角度考量,向他们反复阐明“竭泽而渔”不如“合作生财”的道理,数次引导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从追债思维转向合作思维。
“如果适当放宽付款期限,反而有助于被告恢复‘造血’功能,从而更稳妥地实现全部债权,避免‘杀鸡取卵’。我们也了解到,近期被告已经筹措了一笔300万元的资金支付给了你公司,请你们予以核实。”
“作为被告,你们也要正视合同义务,只有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拿出一份切实可行、展现最大诚信的分期付款履行方案,才能真正赢得原告的谅解与信任。”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个创造性的“纾困方案”浮出水面。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剩余购车款2670余万元,由被告乙公司分2年期履行,并于当日履行了200万元。
最终,这场看似不可调和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既固定了债权,缓解了原告的资金压力,又为被告企业安排了长达2年的履行缓冲期,使其能够通过持续经营,逐步消化债务,重焕生机。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是西咸新区法院精准施策、以柔性之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心系百姓、以司法之力守护民生福祉的主动作为,彰显了一个国家级新区法院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彰显的司法担当。
作者| 李红娟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