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汽车被偷开撞伤人,车主需要担责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4 09:56:40 阅读量:

案例

李四去好朋友张三家玩,看见车库里有一辆新跑车,心痒痒地想要感受“速度与激情”,便趁张三上厕所时拿走钥匙,偷开跑车去兜风,结果误把油门当作刹车而撞伤行人。请问,行人有权要求谁承担责任?如果张三看见李四拿走钥匙却默不作声,那又该谁来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条款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生活中有很多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如把机动车无偿借给亲戚朋友使用、子女偷开父母的机动车。此种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误把油门当刹车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应该如何赔偿受害者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要与使用人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车主的过错一般体现为没有妥善管理机动车。本示例中,李四没经过张三允许,偷开张三跑车,踩错油门属于操作失误,要对受伤的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张三的车停在自家车库且已上锁,张三已尽到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李四在张三上厕所时偷拿钥匙,张三并不知道也无法制止。因此,张三对李四开车撞伤行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反,如果张三看到李四偷拿车钥匙而不制止,则应当认为张三默许李四使用跑车,此时李四系借用张三的机动车。相较于前一种情形,张三能更好地控制车辆以及李四驾驶车辆的行为,其对具体车况、李四的驾驶资格的认识和了解都会影响过错的判断。如果张三明知李四没有驾驶资格或跑车刹车不灵却默许李四驾驶,那么张三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张三和李四的过错有大小之别,赔偿数额也有多少之分。两人应根据过错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张乃文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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