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8 14:38:47 阅读量:
案情回顾
菲律宾某园区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场所的犯罪窝点,位于该园区的某电诈团伙主要实施“虚拟投资”类诈骗,由公司统一提供手机、电脑等作案设备,将诈骗分子打造为经济实力较强的单身人设,使用诈骗话术、照片、视频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逐步引起被害人的投资兴趣,将被害人引流至该公司搭建的虚拟投资理财平台,以小额返利诱骗被害人进行大额充值,再以操作失误、继续充值补充信用分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直至关闭虚拟投资平台。被告人王某某于2024年1月进入该电诈团伙,负责假扮女性诱骗被害人在虚拟投资平台充值等工作,后我国联合菲律宾警方于2024年6月将该诈骗团伙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也一同落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
关联法条
为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逐渐组织化、链条化的特点,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通讯传输、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多发生于境外园区、诈骗数额难以逐一查证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还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危害深远。碑林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诈骗犯罪实施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无论是藏身境外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话术诱骗、平台维护、资金转移等各个环节的协助者,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诈骗陷阱无处不在,反诈防骗意识必须时刻在线。请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及支付工具,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与信息,不轻信“高额回报”,不点击陌生链接,不随意泄露个人隐私,不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如发现涉嫌诈骗的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反诈中心举报。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李沫沂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