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公司未缴社保无法报销医疗费?法院高效调解护权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1-26 10:24:26 阅读量:

“王法官真的特别感谢您,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全靠您了!”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专程来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王华法官的办公室,送上锦旗与鲜花表达谢意。原来,在王华法官团队的悉心调解下,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职工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纠纷得以快速化解。

案件详情:

当事人燕女士(化名)于2023年2月1日与重庆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担任监控管理员职务。然而,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依法为燕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2月20日,燕女士因病住院治疗,却因缺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不得不自行承担了住院医疗费用。此后,燕女士多次尝试与公司沟通,要求赔偿医疗损失并补缴社保,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燕女士将该公司诉至长安法院。

案件审理: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王华第一时间注意到燕女士生活困难、处境窘迫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如果按常规判决程序处理,后续移转医保部门核算医保待遇损失,案件审理周期将显著拉长,不利于及时缓解燕女士的燃眉之急。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快速实现案结事了,王华法官果断决定优先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中,王华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和困难,全面掌握纠纷症结,将法律规定的责任与当事人的核心诉求紧密结合,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根据争议焦点,王法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出发,向用人单位进行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其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耐心疏导,并与之反复沟通,努力弥合双方在赔偿金额等具体问题上的分歧。

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王华法官最终促成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燕女士因无法享受医保而自行承担的医疗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至此,该起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职工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的劳动争议纠纷得以高效妥善化解。

拿到赔偿款,燕女士激动的表示:“王法官真的谢谢你们,拿到赔偿款,我这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法官说法:

社保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保障,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发现单位有未及时缴纳社保的行为时应第一时间与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如果沟通无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或就社保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及监督单位缴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参保。


供稿:西安长安法院

作者:张芸祎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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