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04 09:26:08 阅读量:
【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3日,许某某因生意周转通过案外人马某某向原告袁某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2%,利息半年一清,到期本息一次性还完。期间许某某向原告清偿了利息27500元。
2025年1月2日,原告袁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某某、王某某名下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5年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同年2月9日许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原告袁某某于2025年2月26日申请追加许某某、王某某的子女许某一和许某二为共同被告。许某一和许某二均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本院告知原告后,未予追加许某一和许某二为共同被告。被告王某某以列举形式放弃了对许某某部分遗产的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
一、案涉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有出借人袁某某、借款人许某某和见证人马某某签名,并以许某某个人账户接收转账。马某某出庭证明其介绍许某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富平县许某某加工店的经营。经本院在富平县某镇某村委会向监委会委员及周围邻居调查,能够印证许某某、王某某夫妇共同经营该店,依靠该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一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本案案由应定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原告袁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许某某夫妇归还借款,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许某某于审理中病亡,其法定继承人有三人,儿子许某一及女儿许某二均书面放弃了继承,不承担清偿责任,配偶王某某放弃了大部分遗产的继承,仅保留对富平县某村某组房产的继承。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按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
否需要确定遗产管理人?
许某某生前与配偶王某某共同共有房产和车辆,其去世后王某某虽声明放弃了对许某某房产、车辆所有权份额的继承,但作为共有人,尤其是不可分割的房产的实际占有人,其自然成为遗产保管人,无须另行确定遗产管理人。
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均可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及其丈夫许某某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且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现许某某病亡,被告王某某应就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死者许某某该承担部分,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许某一、许某二均放弃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许某一、许某二对案涉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故本院无需追加其二人为被告。继承人王某某部分放弃继承,应在未放弃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对其放弃继承部分,因其配偶身份系共有人,其是自然形成的遗产保管人,在保管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协助处分许某某的遗产。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1分2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除外”的规定,经查,2023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55%,四倍即14.2%,1分2厘即年利率为14.4%,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故本院确定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原告自认许某某曾向其支付利息27500元,应予扣减。综上,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6月13日起按照2023年6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减已偿还利息27500元);
二、被告王某某在继承许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某某在保管许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共债共签”情形,实践中也存在许多未共同签字借款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夫妻一方以资金的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法院判决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极大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不会因某一共同借款人死亡而落空,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富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寥星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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