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05 09:51:37 阅读量:
【关键词】
故意伤害 无刑事责任 强制医疗
【裁判要旨】
被申请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第六百三十七条、第六百四十二条
【案件索引】
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刑医X号(2025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申请机关申请称,2025年3月23日12时30分许,涉案精神病人任某因琐事与张某在张某家门前发生口角,后任某用张某家门口放置的洋镐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腿部、左臂、后背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精神病人任某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后逃窜至山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山上枯草点燃,引发山火。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任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涉嫌作案时处于发作期。其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被鉴定人任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目前处于发作期,其目前有受审能力。申请机关认为,任某实施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任某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对被申请人任某进行强制医疗。
【裁判结果】
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陕0528刑医X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任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服从法院决定,表示不申请复议。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任某实施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任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对任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强制医疗是指对实施了暴力犯罪,但因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缺乏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个体,由国家强制安排在专门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和监管的制度。强制医疗作为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不仅涉及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要对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情形进行严格调查。综合被申请人所患精神疾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家属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
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持刀致二人受伤被拘留,后因司法鉴定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释放。今年年初再次涉嫌故意伤害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法庭查明,被申请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供稿| 富平法院
作者| 郗梦雪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