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还是找到我了,我知道迟早会有这么一天的,我认了。”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法院判决二十八年后接到执行干警的电话时,终于低下头,道出了上面这段话。
事件的起源还要追溯到1996年。当年,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三轮车因速度过高、措施不当,致使申请人之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便以被执行人在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时留下的名字“刘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于1997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赔偿申请人17900余元。判决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因当时系手动立案,法院立案后找不到被执行人“刘某某”,经查询其无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7月,申请人拿着终结裁定书要求恢复执行。执行立案人员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告信息无法立案,便告知因判决书载明的被告名字有误,无法录入立案系统,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申请人表示:“那可咋办啊,不能让我父亲白死啊,这可是我们四代人现在的心愿啊,一定要让被执行人给个说法啊。”执行立案人员看到这一幕,没有机械办案,立即上报执行局。
执行局领导抱着“绝不能让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绝不能让死者的家人再流泪”的信念,立即安排干警前往“刘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村组进行调查。村干部告诉干警,“刘某某”是被执行人在村里的名字,而不是他的“官名”。执行干警通过“刘某某”及其家人缴纳合疗保险所留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初步确定了被执行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随后,干警又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一步了解,通过其父母得知当年交通事故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信息。为确保无误,干警又前往派出所调取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户籍信息。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执行局依据原法律文书及调取的证据,及时予以立案。
被执行人接到法院电话时惊讶地表示:“我从1995年就用‘刘某某’这个名字,1996年出事时在交警队也用的这个名字,法院开庭我也没去,我一直心存侥幸,想法院肯定找不到我,没想到都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法院还是找到我了。我服从法院的判决,我慢慢还,堵在我心里这么多年的心事也解开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余元。申请人激动地向法院送来锦旗,以表达对执行干警的感谢。
富平法院执行局将始终如一以快速高效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执行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执法应有的温度和力量。
作者:赵香金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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