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10 11:07:16 阅读量:
2025年12月,汉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张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4年,张某经他人介绍注册登陆某平台管理系统,利用该系统生成多个淫秽视频网站链接,随后使用微信及QQ账号将链接推广发送至多个微信群、QQ群,供群内成员付费观看,通过他人购买淫秽视频、充值会员获取提成牟取利益,张某从中获利一万余元。经鉴定,张某传播的链接网站内图片及音视频中均属于淫秽物品。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某平台生成的网站链接系淫秽网站链接,为了获取用户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提成,仍通过微信、QQ群进行推广并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传播淫秽物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道德准则,面对淫秽色情信息,做到坚决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发现他人传播淫秽视频时,及时举报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通讯员:卓永航)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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