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16 10:45:02 阅读量:
案例回顾
紫阳高滩的吉某与紫阳高桥的张某是朋友。2022年8月,张某从吉某处借款10000元。2022年9月,张某又从吉某处借款5500元。后经吉某催要,张某还款2000元,剩余13500元一直未还,因此,吉某于2025年11月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3500元。
法院审理
“我根本不认识什么吉某,怎么可能欠他钱?”电话那头,张某的语气满是困惑与抵触。高桥法庭受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张某,刚提及吉某的名字,便遭到了断然否认。
而另一边,吉某的情绪同样激动:“法官,我和张某确实是朋友,以前一起吃饭、打球时,我一直用的是曾用名,他不知道我本名吉某很正常,但借钱这事千真万确!”说着,吉某向法庭提交了转账记录,凭证上的收款账户正是张某的实名账户,转账时间与金额也与他所述的借款情况一致。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卷宗材料,多次分别与双方沟通核实。经过耐心倾听与细致询问,法官逐渐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吉某与张某相识多年,日常交往中吉某始终使用曾用名,所以才有“认人不认名”的情况发生。
承办法官意识到,若简单以判决结案,虽然能了断纠纷,但很可能会彻底割裂两人多年的朋友情谊,甚至引发新的矛盾。为了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双方的隔阂,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调解现场,法官首先向双方详细释明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吉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张某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随后,法官话锋一转,看向两人说道:“你们当初能二话不说互相帮忙,说明情谊深厚。现在只是因为一点误会闹到法庭,实在可惜。”
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每月15日前向吉某偿还借款3000元,直至剩余13500元全部清偿为止。“谢谢法官,不仅帮我们解决了纠纷,还保住了我们的朋友情分!”离开法庭时,双方纷纷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所有人的行动准则,法律规定,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借口,如果仅仅为了一时泄愤,就破坏他人财产,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田成莲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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