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帮信”——帮不得 信不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17 15:42:52 阅读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联系到一微信网友,该人告知赵某提供个人微信经营收款码帮助他人转账可获得一定的报酬。赵某遂将手机交付该网友并协助注册3个微信经营码帮助他人转账。经调取其名下微信交易流水并经其确认,他人使用赵某微信账户转账流水(支出)总金额400万余元,被告人赵某获利10000余元。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防范指南

1. 莫信“无害”谎言,认清犯罪本质

切勿轻信“只是借张卡”、“单纯拉个群”的谎言,要清醒认识到任何为他人犯罪提供支持的行为都已触犯法律,主动学习法律知识,认清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的“帮凶”实质。

2. 个人“两卡”信息,坚决不租不卖

坚决不出租、出售、出借个人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社交账户。管好这些关键物品,就是从源头斩断诈骗资金转移的链条。

3. 保护个人信息,远离不明链接

不随意连接不明WiFi,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证件丢失及时挂失。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而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通讯员:王灵娜)


供稿:汉阴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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