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许某某诉田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18 11:41:49 阅读量: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主体 债务继承

【基本案情】

张某甲及田某某夫妇二人因经营需要,2018年9月17日向原告许某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每一万元利息每月200元,即年利率24%,张某甲于2019年4月5日归还了其中10000元本金及利息,该笔借款下余4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2018年10月28日,张某甲及田某某又向原告许某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利息为年息1分8,即年利率18%,该笔借款分文未还。两张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许某某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每壹万元利息为每月200元。借款人:张某甲 田某某 2018年9月17日”。该借条下方另书写有“(10000)壹万已于4月5日本利已清。2019年4月13日”。2018年10月28日借条“今借到许某某五千元(5000元),年息1分8。借款人:张某甲、田某某,2018年10月28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2023年春节前张某甲病逝,下余45000元借款及利息未还,许某某诉请张某甲妻子田某某及二人儿子张某承担还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田某某辩称,其丈夫张某甲借钱时她没有参与,是原告许某某事后让她在借条上补的签名,借条上的签名确实是她本人所签。

被告张某辩称,父亲借钱时本人在外地工作,对父亲的这笔借款不知情,且在父亲生前父子关系很不好,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不愿承担父亲的债务。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2018年9月17日有张某甲和田某某共同签名的50000元借条一份,借条另注明10000元已还清,证明下余40000元借款的事实;二、2018年10月28日,有张某甲和田某某共同签名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5000元的事实。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陕052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许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5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焦点是:张某某死亡后,债务由其妻子田某某和儿子张某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还是直接由妻子田某某偿还。

其一,该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某出面向许某某借款用于柿饼经营,并出具借条,随后其妻子田某某在借条上签名,因家庭经营需要借款,同时有夫妻双方的签名,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并非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即任何一方都对外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本案中,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经营向原告许某某的借款,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虽然死亡,应由夫妻中生存一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且遗产尚未分割,即由被告田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合理合法,被告张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其中一方债务人的继承人,因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债务人健在,尚不应由其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利息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在本案中,关于借款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24%的法定利率标准,从其约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不超过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计算。

【裁判要旨】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主要发生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常呈现出多种类型,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关规定甚少。如果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往往将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继承人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配偶一方既是债务人又是继承人,此时配偶一方与其他继承人之间该如何分配清偿责任?且往往部分继承人为了规避债务,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使得债权人起诉主体“落空”,却依然对遗产存在占有、使用的情形。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若遗产尚未分割,夫或妻一方仍然实际占有、管理遗产,为了最大限度的使债务得以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这一问题统一标准,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明确、实际的保护了债权。

如果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亡一方的继承人重合为一人,不区分遗产与生存一方个人财产,应当向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用死亡一方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用生存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一审: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2023年10月11日)


供稿:富平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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