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私藏土枪不上缴 以身试法被判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19 10:36:48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摸排到王某可能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遂前往王某家中责令其上缴持有的枪支,王某带领民警在其家中三楼的杂物间找到其私藏的土火枪一支。经专业机构鉴定,在王某家中查获的土枪为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对其判处管制,并没收其持有的土火枪。

法官提醒:

私藏枪支弹药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若家中遗留有枪支,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上交,任何延迟上交、隐瞒不报或继续私藏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供稿:汉阴法院

作者:卓永航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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