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 | 高效调解化纠纷 当庭履行促和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2-29 18:18:53 阅读量:

三原法院崔瑾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项,有效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该案原告王某在被告陕西某公司承揽的某工地从事彩钢瓦搭建工作。工作期间,原告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后因相关赔偿事宜与被告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事实相对清楚,但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确需尽快弥补,而诉讼周期可能较长,不利于原告权益的及时实现。为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与意见。原告方陈述了受伤过程、治疗经历以及家庭因事故面临的困难,情绪较为激动。被告公司则对责任划分及具体赔偿数额存在异议。面对分歧,承办法官并未轻易放弃,而是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公司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作为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详细分析了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商业信誉影响。另一方面也耐心安抚原告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赔偿问题,就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法律依据等进行细致说明,并对其过高的诉求部分予以法律层面的解释和疏导。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的真诚与专业最终打动了双方当事人。被告公司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方也愿意就具体赔偿金额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赔偿总额、支付期限及方式。为彰显诚意,被告公司于调解当日当场向原告支付了首笔赔偿金11万元。剩余款项20万元将按协议约定于10日后履行。协议到期当天,被告公司向法官打来电话,告知其已按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了剩余的20万元。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三原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法官不仅厘清了法律关系,更着眼于修复社会关系,通过富有温度的司法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互谅互让,快速、妥善地解决了纠纷,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及时获得救治与补偿,也帮助企业化解了经营风险,维护了辖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 张瑶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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