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法院对一恶意诉讼当事人当庭予以训诫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08 10:26:55 阅读量:

1月5日,武功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对原告恶意诉讼消耗司法资源当庭予以训诫,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2025年9月雇请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劳务费为3200元。2025年国庆期间,原、被告因店铺经营管理琐事产生争执后被告离职,遂后被告向原告索要劳务工资3130元,原告以未到规定的支付工资时间为由拒绝支付,称借钱可以,要工资没有。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5000元,被告在扣除自己工资3130元后,又通过支付宝向原告退还1870元。原告退还了此笔转款,被告再次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1870元后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原告以民间借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律师费。

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合意,涉案款项明显不属于借款性质,但原告仍以借款与工资不是一回事,以被告的工资应另行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且在本案先行调解已完成笔录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当场反悔,在调解员及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劝告下仍坚持诉讼,其行为明显与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观念相违背,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惩戒本案原告恶意诉讼的不当行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化解纠纷,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训诫原告恶意诉讼的行为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不得肆意滥用。本案通过训诫原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假借调解空转程序、拖延诉讼的不诚信调解行为予以规制,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化解方式,互让互谅诚信参与调解,具有一定的示范价值。

编辑| 贾珮椄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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