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离婚案件判定“生活帮助费” 有无法律依据?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19 10:32:07 阅读量:

家事法理

离婚不仅是婚姻关系的终止,还牵扯财产分割、生活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里一方主张“生活帮助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诉求是否有法律支撑、法院如何裁量,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这一问题的处理,既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弱势、彰显公平的立法精神。下面,我们结合洋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25年洋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结婚六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但李女士以患有慢性疾病(有诊断证明佐证)、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无固定收入、离婚后将面临生活困境为由,要求张先生一次性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张先生则辩称,法律无规定离婚必须支付“生活帮助费”,自己无此项义务。经查,张先生常年在广东省某企业务工,拥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本案中,李女士因患慢性病导致劳动能力下降,且无固定收入,离婚后确有可能陷入生活困难;而张先生有稳定收入,具备相应帮助能力。综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长、张先生经济状况及李女士实际需求,法院认为李女士主张的10万元数额过高,最终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一次性支付生活帮助费4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依据明确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延续并完善了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

需明确的是,此种“帮助”并非赔偿或补偿,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及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特殊照顾义务,核心是避免一方因离婚陷入生存困境。

适用条件严格

生活帮助费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一方确有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因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本案中李女士因慢性病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符合该要件;二是另一方具备负担能力,帮助方需有相应经济实力,且帮助行为不得影响自身基本生活,张先生稳定的收入使其具备帮助能力;三是帮助仅限离婚时,该制度仅适用于离婚纠纷处理阶段,离婚后一方才出现生活困难的,无权再主张此项权利。

帮助方式灵活

生活帮助的具体形式可灵活确定,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提供住房居住权等。法院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裁量。本案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既兼顾了李女士的生活急需,也充分考虑了张先生的经济负担能力,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典型意义及启示

本案就“生活帮助费”的裁判具有多重典型意义:

其一,精准适用法律,彰显司法温度。法院严格审查“生活困难”与“负担能力”两大核心要件,依法支持弱势一方合理诉求,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传递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二,明确裁判标准,统一司法尺度。通过本案审理,进一步明晰了生活帮助费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及裁量因素,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指引。尤其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既不放宽标准、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也不设置过高门槛,坚持结合个案实际综合判断。

其三,弘扬核心价值,引领社会风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制度,既传承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又践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即便婚姻关系解除,有能力一方基于过往夫妻情分及公平原则承担适当帮助义务,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四,强化法治指引,提升公众意识。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认清特定情形下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建议当事人理性协商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协商不成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矛盾激化。


作者:叶宝云

编辑:侯宜均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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