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法院 | 打出“保全+执行”组合拳,按下纠纷化解“快捷键”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21 10:27:18 阅读量:

借钱给朋友周转,

到期后却迟迟难要回?

近日,

岐山法院打出一套“组合拳”,

高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兑现为“真金白银”。

当事人专程来到

岐山法院蔡家坡人民法庭,

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

连连表达感激之情。

【借款周转有约定,到期催要遇阻碍】

2024年,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贾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贾某多次催讨,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无奈之下,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偿还借款本息。

【组合拳精准发力,高效化解急难愁】

案件受理后,贾某情绪焦急,并且提供了赵某近期有意处置其名下资产的线索。对此,承办法官迅速作出反应,为有效避免诉讼过程中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原告权益落到实处,在贾某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第一时间作出裁定,果断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为案件后续顺利审理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承办法官鉴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充分保障双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迅速进入执行程序,涉案款项得以及时扣划并发还贾某。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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