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法院 | “借名贷款”,谁还钱?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31 12:32:02 阅读量:

“背皮贷款”或称“借名贷款”,其具体含义是指实际用款人因无贷款资质或因征信等问题,借用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后由名义借款人将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转给实际用款人。在借名贷款发生后,一旦实际用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此类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谁才是案涉借款合同的义务履行和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

案情回顾

2019年,晏某因亲友委托与陕西信合某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7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当日银行按约将借款发放至晏某账户,后晏某将借款转至亲友,该笔借款晏某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还无果遂将晏某诉至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晏某辩称自己并非借款使用人,不应对此笔借款负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晏某确属于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晏某情绪激动,法官耐心向晏某释法明理:“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预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的能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否实际使用借款并不影响责任承担。”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意见,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出借人的 “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借贷合同无效,且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2.切勿轻易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帮他人贷款,一旦实际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名义借款人需直接向金融机构承担清偿责任,即便与实际用款人存在私下约定,也不能对抗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

3.若确因特殊情况需协助他人办理相关事宜,务必提前核实相关法律风险,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免除对金融机构的还款义务,仍需谨慎决策。


作者:晁晶晶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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