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0 10:34:23 阅读量: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李某入职陕西某科技公司,担任硬件测试工程师。公司有一项福利:工作日加班至晚上7点后的员工,可享受不超过30元的加班餐补贴。
2024年4月20日,李某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来,公司核查发现,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李某有多达26次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在晚7点前,但其点餐时间却在晚7点后。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已下班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外卖地址等方式违规点餐,将餐食留作次日食用,此举属于骗取公司补贴,情节恶劣。
被开除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仲裁委支持了其关于赔偿金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诚实信用是基本的劳动纪律,李某的“骗餐”行为无需明文规定即可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公司虽提交了点餐记录和打卡记录,但未能充分证明李某的点餐行为具体违反了哪项明文规定或双方约定。
公司提供的《加班餐点餐规则通知》发布于2024年4月12日,且其中列举的违规行为处理并未明确包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审慎,并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李某的行为虽不妥,但公司未能证明该行为达到了可立即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也未能提供解除合同的制度依据。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经计算,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余元,工作年限超过1.5年不足2.5年,应支付2个月工资的两倍作为赔偿金,共计20000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民主且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该事实符合规章制度中明确的解除条件且解除程序合法。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用工管理需走向精细化、法治化。制定规章制度时,内容应明确具体,尤其是对可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需清晰界定、明文规定并有效告知员工,切忌“以言代法”或事后追责。
对于劳动者来说,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同时,也需了解,并非公司的任何处罚决定都是最终有效的。当企业作出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时,劳动者应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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