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3 21:09:34 阅读量:
近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西安鄠邑法院依法办结了一起涉电子烟销售伪劣产品案,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1 基本案情回顾
2022年,被告人严某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与被告人黄某共同经营雾化电子烟生意。自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后,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故犯,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通过网络渠道购进水果口味电子烟进行销售。经检验,涉案电子烟无启动保护装置,为伪劣产品。
鄠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黄某为牟利,购进并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被依法认定为伪劣产品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同时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后,最终对二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的审理,表明严守产品安全底线,国家标准是“硬杠杠”。《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障电子烟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法规和准绳。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调味电子烟等不合格产品,不仅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更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置于风险之中,依法应予严惩。(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2 法官提醒与启示
对经营者而言
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经营活动。任何企图通过销售伪劣、违禁产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消费者而言
应提高辨别能力,主动了解相关商品的国家标准和规定,特别是对于电子烟等新型产品,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存好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 孙悦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