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6 14:30:41 阅读量:
2026年3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9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西安法院3件案例入选。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 录
案例七:准确界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司法认定标准,探索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规则——西安市检察院起诉某药业公司、某医药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预付款不同于合同定金,经营者不得单方扣收——宋某、刘某与某商场、某家具馆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各方协同引导帮助企业盘活资产,高效化解教育培训群体纠纷——李某等136人与某教育培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化解案
07
准确界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司法认定标准,探索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规则——西安市检察院起诉某药业公司、某医药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
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在一年内分六批次生产某品牌两款蛋白粉,但生产环节存在原料实际供货商与进货记录不符的问题,且出具的《成品检测报告单》中缺少对蛋白质等主要成分的检测。某医药公司以每盒(400g)18元的价格进购上述产品,售价650元/盒,该公司销售点位于全国知名三甲医院对面,销售对象多为术后有康复需求的患者。经多次检测,该两款产品蛋白质、维生素等多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专家辅助人证言证实,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足会对术后康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且仅凭18元的成本无法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蛋白粉。某医药公司共计销售案涉产品2470盒,销售额160余万元,进销差价高达36倍,其提供的《自主定价说明》系伪造。西安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召回和警示信息,并连带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成分及含量,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的检测结果,可以认定案涉两款食品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某药业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医药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均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判令两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案涉产品的召回及警示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陕西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治理。该案破解了传统消费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的困境,避免消费者个体单打独斗,节约了司法资源与群众诉讼成本,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化解。本案中法院精准把握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司法认定标准,准确认定销售者依法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兼顾惩戒违法行为与引导规范经营原则,体现了司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严格保护。同时,本案将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相结合,判令生产者、销售者履行召回和警示义务,从源头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扩大损害,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和震慑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目的,为同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08
预付款不同于合同定金,经营者不得单方扣收——宋某、刘某与某商场、某家具馆合同纠纷案
(碑林法院一审,西安中院二审)
基本案情
宋某、刘某在某商场内的某家具馆看中一套沙发,按营业员要求扫描店内二维码支付10000元,营业员告知二人可于次日取货并结清尾款。次日,宋某、刘某表示另选了商品不再取货,要求退还该10000元,家具馆主张该款项为定金而拒绝退款。宋、刘二人辩称,前日商定交易时,因发现订单标注的赠送物件与营业员的承诺不符,故未签订书面订单,且营业员当时已承诺次日可办理退款。另外,该家具馆未将收取的10000元支付至商场方。双方就退款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宋某、刘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刘某与某家具馆营业员口头谈妥沙发价格后支付10000元,因双方对订单标注内容存在争议,最终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宋某、刘某支付该10000元时未明确备注款项性质,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达成定金约定,故应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某家具馆无权单方扣收该款项,遂判决某家具馆向宋某、刘某退还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预付款与定金的不同法律属性,定金需双方明确约定才具有担保和惩罚效力,未约定为定金的款项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将收取的款项认定为定金并拒绝退还,实质是滥用定金罚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督促经营者在交易中规范款项标注、明确款项性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引导交易双方规范缔约,明晰款项属性,推动市场交易规范化、透明化,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09
各方协同引导帮助企业盘活资产,高效化解教育培训群体纠纷——李某等136人与某教育培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化解案
(莲湖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
某教育培训公司开办民办高中学校,李某等136名学员报名后,分别缴纳2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学费、餐费等费用,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经协商,该公司与学员达成退款协议,确认需退还学费等共计290余万元,该公司实际出资人王某出具承诺书,自愿与该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但该公司未按约履行退款义务,学员多次集体向相关部门维权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在当地区委统筹协调下,法院联合教育局、属地街道办成立工作小组,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方协商沟通。随后,工作小组经协调促成出租方发布附条件招商公告,成功引入新培训机构受让该公司剩余资产,并由新培训机构承接退费责任。经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136名学员发放了全部应退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方党委政府与法院共同协作化解教培行业预付式消费群体退费纠纷的典型案例,为解决此类“退费无门、维权无路”纠纷提供了示范。该系列纠纷处理中,法院启动诉讼绿色通道,集中立案、集约审理,同时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培训机构积极寻求合作伙伴重整业务,通过盘活企业资产、引入承接主体的创新解纷模式,化解了纠纷,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既强化了教培行业经营者的履约责任,也引导相关行业完善资金监管、加强信用约束,为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推动教培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实践参考。
西安法院将以此次入选全省典型案例为契机,深耕审判实践,打造更多具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例,发挥以案释法、以例促行的引领作用,以司法之力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来源: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