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7 17:52:38 阅读量:
近日,神木市法院大柳塔法庭受理一起因提供服务引起的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韩小宁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服务合同的规定,同时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特殊理念,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引导经营者正视自身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当庭一次性返还服务费”的调解方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王某向被告高某支付6000元购买产后修复服务。后王某认为高某未依约提供完整服务,要求高某退还未提供服务的对应款项3000元及支付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700元。高某承认部分服务项目未完成,但辩称未完成项目价值为500-600元。因双方对剩余未完成项目价值争议较大,首次开庭调解未果。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认为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且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法官一方面肯定原告维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引导其理解,索赔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证明未完成项目的价值)。另一方面,向被告详细释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目前被告已不再经营该服务项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的要求于法有据。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法官趁热打铁,提出折中方案: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剩余服务费16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该数额既平衡了双方预期,也符合案件实际情理。原、被告均当场同意,被告于调解当日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如今,预付式消费凭借其便捷性与优惠力度在教育、美容、健身等领域被广泛应用。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办卡,双方由此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然而,经营风险常导致服务中断,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该起案件的妥善化解,不仅为消费者追回了1600元的预付款,更是通过司法温度向市场传递鲜明信号:经营者应当以诚信为本,守住服务的“诺”。消费者应善用法律之盾,守住维权的“底”。唯有如此,预付式消费才能真正成为买卖双方的“双赢契约”。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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