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采用财产保全促推男子给付孩子抚养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7 22:14:47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高滩镇甄美丽与贾英俊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两个女儿由母亲甄美丽直接抚养,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贾英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两名女儿支付当年度抚养费共计15000元,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必要开支。

离婚后,甄美丽悉心照料两名女儿的饮食起居与学业生活,而贾英俊始未按协议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随着两名女儿相继就学,日常开销与教育费用持续增加,母亲甄美丽一人承担全部抚养开支,经济压力显著加重。两名女儿担心母亲经济能力难以持续保障自身正常学习与生活所需,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将父亲贾英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贾英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00000元。

法院调解

2026年1月,高桥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了该案。承办法官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把握核心争议点,在第一时间向甄美丽及两个孩子释明法律权益,并详细告知其可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途径。法官耐心讲解了通过法律手段查询、冻结对方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的操作流程与法律后果,为切实保障孩子们的权益争取主动。

在接到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当日成功冻结贾英俊名下账户内的一万余元资金。这一举措不仅及时固定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更为后续抚养费的足额兑付奠定了坚实保障,有效消除了甄美丽及孩子“执行难”的顾虑。 在锁定财产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主动与贾英俊取得联系,进行多次沟通调解。面对确凿的证据与法律规定,贾英俊对长期拖欠抚养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同时出示了部分转款记录,称曾支付过2400元抚养费。

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贾英俊支付拖欠的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97,600元,此款于2026年1月23日前支付7,600元,并自2026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至款项付清为止。如贾英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款项,两个孩子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贾英俊已按调解协议约定,将首期7,600元抚养费足额履行到位。该案的妥善解决,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法官的调解,修复了家庭关系中的裂痕。

法官说法

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之间是否离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文字:谢立松

编辑:贾珮椄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