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9 23:16:08 阅读量:
2020年深秋的一个夜晚,西咸新区某收费站附近,一辆危化品运输车突然发生泄漏,刺鼻气味弥漫,现场紧急疏散。
应急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当场处置了泄露的超过14吨的乙醇、氯化亚砜等混合物,但事故已造成车辆报废、道路受损。
然而,这起突发事故并未随着现场清理而结束,反而像推倒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引发了一场持续数年的诉讼风波......
5年“连环官司”
一根“赔偿接力棒”
事故发生后......
某运输公司起诉某能源公司
我替你运货,出事了,你赔!
某能源公司起诉某商贸公司
你卖给我的货有问题,你赔!
某商贸公司更不服气——我只是个中间环节,货也不是我生产的啊!冯某、蒋某、某生物科技公司,你们3个作为我的“上家”,谁是真正的供货方,就该赔我的损失!
案子到了这里,时间,已经过去了快5年。
关键问题来了:
某商贸公司想买的是甲醇,但实际装车是乙醇、氯化亚砜、氯化氢混合物——这些化学品混在一起发生反应,腐蚀了罐体,导致泄漏。
究竟谁供的货?到底谁该负责?
迷雾重重
谁是真正的“上家”?
案子看起来不复杂,但一开庭,“问题”就来了。
某商贸公司和它所谓的“上家”,居然连份合同都没签,只有些零零碎碎的微信聊天记录。
更麻烦的是,3个被告竟然各执一词:
冯某说:“我就是个中间人,牵个线而已,东西不是我的,钱我也转给别人了,不关我的事!”
蒋某和某生物科技公司更是直接撇清关系:“跟我们没关系!”
一本看似权威的事故调查报告,似乎给案件指明了方向:报告里明确,商贸公司的交易对象是某生物科技公司。
如果依据这份报告作出判决,案件或许能快速审结。
然而,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承办法官李峰心中存疑:
报告中的结论,与庭审中各方陈述和现有证据存在出入。如果直接采信,会不会遗漏了真正的责任人,而让事故无关者担责?
秋毫之明
在细节中“拼图”还原真相
面对厚厚的卷宗,法官深知,这起案件关乎公共安全,更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查个水落石出。
一方面,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审慎与严谨,悉心钻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技术性法规,详细了解甲醇、乙醇等危化品的特性与运输要求,为准确界定各方责任打下专业基础。
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条不紊地组织举证质证,仔细核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形式与内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保程序公正无瑕。
他埋进案卷,把那些零散的微信记录和转账凭证当成了“拼图碎片”,一片片地比对、分析。
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用这些“碎片”拼出了完整的故事:
原来,2020年11月,冯某得知蒋某有甲醇货源后,便主动联系某商贸公司谈妥了这笔生意:900元/吨,口头成交。
随后,冯某将提货点(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定位发来,某商贸公司又转手卖给了某能源公司,由某能源公司安排物流取货。
装货当天,冯某将14.09吨的磅单发给某商贸公司结算后,当即收到了该公司微信转账的1.2万余元,随即转给蒋某9800元。
一笔转手,冯某获利近3000元,远超其自称的“茶水费”。
当晚,意外发生。
至此,案件的关键事实已经清晰:与某商贸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的,正是冯某个人。
一锤定音
在利益衡量中守护公正
真相大白后,法官作出了如下认定:
合同无效
冯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私自向某商贸公司出售甲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口头买卖合同无效。
责任划分
冯某作为卖方,不仅无证经营,更在交易中实际交付了与约定不符的“乙醇、氯化亚砜、氯化氢混合物”,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返还货款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买方过错
某商贸公司作为买方,同样违反规定,向无资质的个人购买危化品,且在交易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冯某与某商贸公司各自承担50%的责任。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5年,1800多个日夜,足以让一场事故的硝烟散尽,却不足以消磨一位法官追寻真相的决心。
从应急部门的奔走,到危化品条例的钻研;从几万条聊天记录中打捞证据,到在利益链条的末梢厘清责任,李峰法官用一次次抽丝剥茧,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待。
致敬那些愿意为一纸判决耗尽心力,在时间长河里为百姓“打捞”真相的司法守护人。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