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24 10:11:18 阅读量:
近日,神木市法院民四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在一个月之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800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高某承包了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工程,双方就新建缓冲房屋、蓄水池、排洪渠覆盖、供水供电等工程,签订了相应的五份工程合同。2021年-2023年期间,被告某村委会又将增加管道、压自来水管道等零星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52627元。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剩余312627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卷宗材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引导原被告认真梳理工程账目,双方对工程项目无异议,对已支付工程款240000元也无争议,但是对零星工程款项存在争议,被告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工程款认定不符合事实。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厘清矛盾争议焦点,结合双方诉求耐心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在一个月之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258000元。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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