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摩的拉客出了事谁赔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30 23:06:58 阅读量:

街头巷尾,摩托车、电动车“带一脚”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是熟人之间顺手帮忙,有的是以谋生为目的的“摩的”营运。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乘客受伤了找谁赔?车主能不能以“好心”为由减轻责任?

今天的以案说法,我们从一个“摩的”事故说起,聊聊搭乘非营运车辆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老张年过五旬,平时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跑跑“摩的”,补贴家用。虽然没办营运证,但街坊邻居都认识他,图个方便,也愿意照顾他生意。

去年夏天的一个傍晚,老张在路口等活儿,碰到了急着去火车站的小李。两人虽然不熟,但小李见老张面善,谈好15块钱的车费,便跨上了后座。谁也没想到,车子刚开出两公里,在一个弯道处,老张为了避让行人,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小李被甩出车外,造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花了两万多。

交警认定,老张驾驶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老张的摩托车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不赔乘客的损失。小李找到老张,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三万余元。老张傻了眼:“我跑一趟才挣15块,现在要赔三万?我也不是故意的啊!”

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将老张诉至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老张搭载小李的行为,能否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减轻赔偿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查明,老张驾驶摩托车搭载小李,双方约定了15元车费,属于有偿运输。老张长期在街头揽客,以载客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属于非法营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指出,适用“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前提,是无偿搭乘、非营运行为。而本案中,老张收取了车费,属于营运性质,即便其未取得营运资质,也不能改变其有偿运输的本质。因此,老张不能享受“好意同乘”的责任减轻待遇。最终,法院判决老张承担小李的全部合理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老张懊悔不已:一趟15块的生意,赔上了三年的积蓄。

法官说法

为什么本案不适用“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善意互助、弘扬助人为乐。法律减轻好心车主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本身具有无偿性、情谊性,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帮助。而“摩的”搭载,即便收费低廉,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交易行为,而非情谊行为。简单来说:收钱了,就是生意;出了事,就得全赔。

“摩的”穿梭于大街小巷,是很多城市的一道风景线,也是部分群众谋生的手段。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出行方式风险重重。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选择正规交通工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法律有情谊,亦有边界。无偿的善意,法律给予宽容;有偿的交易,责任必须分明。愿每一次出行,都平安顺遂。


供稿:旬阳法院

作者:黄若含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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