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31 23:19:41 阅读量:
放学后孩子在小区喷泉旁玩耍,却不料被同班同学推入喷泉,导致左眼多处受伤,花费数万元医疗费。这起发生在西安的幼儿健康权纠纷,让“谁该为孩子受伤负责”成为焦点。
近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为这起纠纷划下了句号。
案件回顾
「喷泉旁玩耍遭推落,幼儿左眼严重受伤」
2023年9月,西安某幼儿园放学后,5岁的糖糖与同班同学安安、晨晨一同前往幼儿园附近的小区喷泉处玩耍。玩耍过程中,安安突然将糖糖推落至喷泉内,致使糖糖左眼直接撞上喷泉喷口。
受伤后,糖糖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眼眶骨骨折、左眼眼睑裂伤、左眼眶蜂窝织炎、左眼视神经损伤等多项伤情,共计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期间,安安的监护人垫付了18200元医疗费,且通过微信明确表示“会承担护理费、后续复查费等相关费用”。
事后,糖糖家长与安安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安安及其监护人,以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庭审中,各方说法不一。安安监护人辩称,安安并未推糖糖,垫付费用系“借款”,且物业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无管理过错,侵权方和受害方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司法鉴定,糖糖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但需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同时查明,事发时该小区喷泉处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物业公司直至2024年2月才喷涂了“禁止攀爬”字样。
法院判决
「三方分责,监护人、物业各担其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核心在于各方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1.安安事发时仅5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推落糖糖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2.糖糖的监护人在孩子放学后未全程看护,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3.物业公司作为喷泉的管理方,事发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划分责任比例:安安监护人承担65%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责任,糖糖监护人自行承担30%责任。
案件启示
「监护与管理缺一不可,儿童安全需多方护航」
这起案件给家长、物业及相关方敲响了警钟。对于监护人而言,儿童好奇心强、自我保护能力弱,无论是在校外玩耍还是日常出行,都应尽到全程监护义务,避免孩子脱离看护范围,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对于小区物业等公共场所管理人,需及时排查设施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
儿童安全无小事,需要家庭、社会共同发力。唯有各方坚守责任底线,才能为孩子们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作者:周信含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