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 | 清明祭祀需谨慎,失火烧山要判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1 11:55:59 阅读量:

火灾无情,警钟长鸣。2026年3月31日,韩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诉机关提起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某因在自家花椒地焚烧杂草引发失火案件,导致被害公司栽种的3万余棵柏树苗烧毁,按地类划分全部为灌木林地,失火总面积为8.4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01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失火罪,韩城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失火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需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清明将至,春回大地,正是人们缅怀先人、寄托哀思的时节。然而,在这个慎终追远的传统佳节,因祭扫用火不慎引发的火灾却屡屡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为防范火灾风险,大家可以优先选择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无烟、环保方式;确需焚香烧纸的,应在指定区域进行,远离林地、草地、农田和居民区,并全程看护火源,焚烧后务必彻底浇灭余烬,确认无复燃可能后再离开。

法官寄语:祭祀虽有情,用火需依法;莫让缅怀意,变成悔恨泪。

 


作者:刘 钊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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