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执行工作任务出了事,责任应由谁担?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1 22:08:51 阅读量: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某日清晨,张某依据公司经理的微信指示,驾驶该公司名下车辆前往邻市执行接送人员的任务。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因清晨雾气影响视线,张某所驾车辆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辆受损、李某本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车辆维修产生维修费5万余元,并支付医疗费近1万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张某认为,其系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则认为,事故系张某个人驾驶行为所致,公司仅可协助处理诉讼事宜,赔偿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为性质,即其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张某正依据公司的指示,驾驶公司车辆为公司完成任务,其行车路线、时间均受公司调度安排。因此,张某的行为在主观上系为用人单位利益,客观上系执行用人单位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某公司就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在本案中不直接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1. 对外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这意味着,对于受害人而言,其有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为受害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对内追偿: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追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绝对丧失对工作人员的内部追偿权。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如为泄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重大过失(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因此,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仍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避免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职务行为”的法律认定,厘清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在对外侵权中的责任边界,体现了权责一致、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法律原则。依法履职,风险共担,责任分明,方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供稿| 旬阳法院

作者| 黄若含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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