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0 09:16:00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因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车辆失控与张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李某驾驶车辆冲破中央金属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与金属护栏发生碰撞,又同对向车道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身体不适、四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其余人员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王某未及时赔偿刘某车辆损失,刘某向其承保保险公司代为求偿,保险公司经定损后将车辆维修费用支付修车公司。后保险公司诉至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赔偿一万余元,且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鉴于侵权责任的实现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应以自身遭受的损失为限,不得凭借保险制度获取额外收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填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会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根据侵权责任的填平损失原则,在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利息损失的情况下,该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供稿:旬阳法院
作者:冯 润
编辑:贾珮椄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