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欠付劳务工资十年未兑 看紫阳法院高桥法庭咋处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7 17:16:27 阅读量:

凭力气干活、靠劳动挣钱,本是天经地义,可老板一张欠条十余年未兑付,让务工者的辛苦钱迟迟难以到手。

案情简介

2015年,紫阳东木镇的唐某经介绍前往高滩镇的贾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口头约定劳务工资为200元/天。干活期间,唐某认真履职,顺利完成全部劳务工作,经双方现场结算,贾某应支付唐某劳务工资共计12800元。此前,唐某已预支工资2310元,扣除预支款项后,剩余10490元劳务费未支付。2015年10月,贾某向唐某出具书面欠条,明确载明尚欠唐某劳务费10500元,为这笔劳务报酬留下书面凭证。本以为有欠条在手,欠款便能顺利结清,可唐某未曾想到,这一等就是十余年。

此后十余年里,唐某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贾某催要欠款,可贾某始终以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款未结清等理由一再拖延。多年催要无果,这笔血汗钱成了唐某的心头大事,无奈之下,唐某某将贾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贾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0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760.53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调解

2026年4月,高桥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陈顺苗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对证据,考虑到案件历时已久,双方并无激烈矛盾,核心争议仅为劳务报酬及资金占用费的支付金额,遂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力争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倾听双方意见,既细致了解唐某十余年追讨欠款的艰辛与不易,也客观听取贾某关于自身经济状况的陈述。针对唐某主张的10500元劳务费,法官明确告知贾某,其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唐某已实际提供劳务,贾某依法负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定义务,拖欠务工者血汗钱既违背诚信原则,也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唐某主张的4760.53元资金占用费,法官结合欠款时长、市场利率及贾某实际履行能力,从情理与法理两方面居中协调。法官向唐某耐心解释,考虑到贾某当前经济状况,适当退让可更快拿到欠款,避免久拖不决;同时向贾某阐明,拖欠欠款多年已给唐某造成实际损失,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既是弥补对方损失,也是承担自身违约行为的责任。

在法官的反复沟通、耐心疏导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步化解,均作出合理让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贾某支付唐某劳务工资10500元,资金占用费2000元,共计12500元。此款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75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均表示认可,这起跨越十年的欠薪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一是口头约定受保护,留存证据是关键。劳务关系中,即便双方仅达成口头报酬约定,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或个人接受劳务,劳务关系即依法成立。务工者在提供劳务后,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欠条、结算单等书面凭证,同时保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考勤记录等,为后续维权筑牢证据基础。

二是拖欠劳务属违约,资金占用费可主张。接受劳务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劳动者除主张拖欠的劳务报酬本金外,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弥补自身损失。法院会结合欠款时长、实际损失、履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占用费金额。

三是维权切莫拖延,诉讼时效需留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建议务工者遭遇欠薪后,及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时效经过,影响自身权利实现。


作者:潘安悦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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