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23 09:39:07 阅读量:
店庆引流、活动摆件、物料设计……看似平常的商业行为,背后可能暗藏侵权风险。本期案例为您敲响警钟:产品有来源≠使用无边界,商业场景下的“合理使用”门槛很高。先授权,再使用,才是正道。
案情简介
某医疗美容医院为了庆祝成立19周年,在店里举办店庆活动。活动中,美容医院不仅摆放了从泡泡玛特门店买来的盲盒产品,还摆放了从某平台淘来的两只大型公仔Molly、Dimoo,同时自行委托制作了突出使用“POP MART”的标识和结合“19周年庆”等宣传语的彩箱、海报等物料,用于推广“新客注册送盲盒”等活动。
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起诉称,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将该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美容医院认为其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未实际销售,不构成商标和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被告在商业经营场所公开展示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山寨”大型公仔,该行为落入著作权人展览权控制范围。被告虽然举证该玩偶系其在某平台购买,并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原告举证其并无该尺寸的该款公仔,被告所购买的产品并非正品,后经法院查明上述大型公仔确非正品。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业主体,对其购买的二手产品是否为正版、是否可用于商业展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其“合法购买”抗辩不成立,构成对原告展览权的侵害。
二、关于商标侵权:被告在自行制作的宣传物料上突出、放大使用“POP MART”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单纯标注商品来源。该标识与原告在第35类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被告将“POP MART”商标及原告作品形象与自身“19周年庆”活动、企业字号、“新客注册”等营销内容相结合,进行整体宣传,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商业联合或品牌授权等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混淆行为。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认为,一、被告将上述公仔形象放置于店铺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展览权;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行联系物料公司制作突出“POP MART”字样的彩灯彩页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的宣传话语和宣传模式将领取盲盒与到店新客进行捆绑,同时选用了大量原告商标和著作权作品,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存在商业合作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后果。综上,莲湖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一、经营主体对其商业展示产品具有更高审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称其摆放的大型玩偶系某平台购买,且抗辩作为消费者没有辨别真伪的能力和义务。但其作为商业经营者,对所购产品是否可用于商业展示、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其将在某平台购买的“山寨”公仔用于店庆活动中的公开展示,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不能以“合法购买”为由免责。
二、擅自把别人商标印在自己宣传物料上,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标明“POP MART”字样,只是为了标明商品来源。但美容医院制作了彩箱、海报,上面醒目地印着“POP MART”,还配上“19周年庆”“新客注册送盲盒”等字样。这就不是“标明商品来源”那么简单了,而是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这种行为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美容医院和泡泡玛特有合作、授权甚至联名,构成商标侵权。
三、捆绑知名IP搞营销,小心“搭便车”变成“不正当竞争”
美容医院不仅用了商标和公仔,还把“POP MART”和“19周年庆”放在一起宣传,同时宣传“注册送盲盒”。这就像是在说:“我们和泡泡玛特有合作”。但事实上,双方没有任何商业合作关系。泡泡玛特本来就和很多品牌搞过联名、授权、冠名,消费者看到这种宣传方式,很容易信以为真。
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禁止的“混淆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美容医院说“我只是介绍盲盒来源”,但证据摆在那里——宣传语、活动设计,怎么看都像在蹭热度。
小贴士
商家举办店庆活动想用知名IP元素,切莫心存侥幸,“我就用一下,又不卖”不能成为挡箭牌。最安全的做法是:先授权,后使用,即联系权利人合法取得许可,或者使用完全自有版权的素材。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