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无“黑飞” 安全不“失重”——岚皋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无人机违规高飞案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30 22:14:30 阅读量:

4月24日,岚皋县公安局大道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辖区有无人机违规飞行线索。民警遂立即开展核查取证,通过技术溯源、现场核查、询问核实等方式,查实当事人陈某未办理空域审批手续,擅自操控无人机在辖区上空超出120米规定高度飞行,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违规飞行。

经询问,陈某对违规飞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相关规定对陈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开展法治警示教育,宣讲《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下一步,大道河派出所将持续强化低空安全管控,坚持常态化巡查、精准化宣传、从严化查处,严厉打击无人机未审批超高飞行、管制空域违规飞行等违法行为,持续规范辖区低空飞行管理秩序,全力守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可控。

普法课堂

一、什么是无人机“黑飞”

❌ 未实名登记

❌ 无资质操控或操作资质与操作机型不符

❌ 未经批准进入管制空域

❌ 在禁飞区飞行

❌ 超报备范围飞行

 

二、违法飞行法律后果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讯员:马丁)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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