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09 20:17:54 阅读量: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为某外卖平台订单配送业务代理商。2023年6月,劳动者张某(化名)与该物流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按要求注册成为外卖平台合作骑手,工资按月结算,该物流公司对张某订单配送进行监督管理,并为张某购买人身意外险。张某在一次配送中受伤,后要求确认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提起仲裁,该物流公司不服仲裁决定,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签订名为“承揽合作协议”,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安排下工作、进行奖惩、工资月结,从业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通过对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用工关系的实质审查,不能仅以书面协议形式认定法律关系,而应从管理支配、报酬支付、工作安排、劳动工具提供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明晰新业态用工权利边界,能有效遏制平台以灵活用工为名规避用工责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推动平台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经营。(通讯员:张津源)
供稿:神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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