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8 10:24:42 阅读量:

电动自行车出行便捷,却也暗藏安全隐患,尤其是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因自身应变能力不足、对交通规则认知有限,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担?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具体了解。

案情回顾

王小洁(王豪之女)在居民小区内骑行电动车时,与对向骑行的刘丹发生碰撞,导致刘丹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小洁与刘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万余元。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丹遂向西安鄠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豪及王小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聪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实证据。鉴于本案事实清晰、争议焦点明确,且事故发生后未成年被告王小洁承受着较大心理压力,若机械作出判决,不仅容易激化邻里矛盾,还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柔性方式化解此次纠纷。

一方面,法官与刘丹耐心沟通,既充分体谅其受伤治疗的痛苦,协助梳理各项赔偿损失明细,又从本次事故中双方同责的角度出发,引导她理性看待纠纷,兼顾未成年人家庭的实际情况,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另一方面,考虑到王小洁系未成年人,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其监护人释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告知其监护人,未成年人在小区内骑行电动车致人受伤,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针对家长在监护责任上的缺失,法官在调解中融入了 “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严肃指出,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淡薄,避险能力弱,此次事故是对家长监护责任的一次警示,作为监护人,必须把好“安全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管理与约束,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协调与坦诚沟通下,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其法定监护人也深感自责,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与管理。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共识:被告王豪当庭向刘丹一次性支付2万元赔偿款。

“高法官,真是太感谢您了!这个案子处理得又快又好,孩子也不用再忐忑不安了。”临走前,被告王豪激动地握着高法官的手说道。(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电动车的车速较快,但操控稳定性不佳,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而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了解较少,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差,在骑电动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车出行。

侵权责任由谁来担?

对于侵权实施方,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同乘受害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方,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共享电动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另须注意的是,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 曼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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