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8 12:00:33 阅读量:
为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民庭成功调解一起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当事人不仅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还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应承担的诉讼费,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朱某某为被告崔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室内装修服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工程款121000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对剩余73000元工程款迟迟未予结清。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段哲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明确,且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具备调解基础。庭审中,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诉求、核对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共赢方案。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诉讼费,双方协商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应承担的1540元诉讼费,以实际行动兑现了调解诚意。
此次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更通过当庭履行诉讼费的方式,减少了当事人后续的执行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下一步,三原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张轶锟)
编辑:贾珮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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