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1 20:31:10 阅读量:
“感情深,一口闷”,朋友相聚推杯换盏本是乐事,可若因饮酒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造成人身损害,同饮者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秋,李某邀约好友张某、王某、赵某三人到家中聚餐。席间四人相谈甚欢,频频碰杯,李某作为东道主更是热情劝酒,张某酒量本就一般,几轮下来已面露醉态,脚步虚浮。王某、赵某见状曾随口提醒“少喝点”,但并未坚持劝阻,李某还打趣道“难得聚一次,尽兴就好”。
聚餐结束时已是深夜,张某执意独自骑电动车回家,李某三人觉得张某家离得不远,且“看着还清醒”,便没有阻拦,也未联系其家人接送。不料张某骑行至半路时,因酒精作用反应迟缓,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摔倒在地造成颅脑损伤,被路人发现后送医,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某家属将李某、王某、赵某诉至三原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好意请客,劝酒是礼节;王某、赵某则表示已提醒过张某少喝,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未节制饮酒,且酒后擅自骑行电动车,对自身损害负有主要责任。但李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和劝酒者,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义务;王某、赵某作为同饮者,发现张某醉酒后,未有效劝阻其骑车离开,也未采取护送、通知家属等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张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赵某各承担5%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朋友聚餐饮酒需把握分寸,同饮者不仅要做到不强迫劝酒,更要对醉酒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饮人若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形,均可能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酒桌文化”应建立在文明、安全的基础上,切莫让“尽兴”变成“悲剧”,让情谊最终败给官司。
作者| 刘斌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