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7 10:31:26 阅读量: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吗?请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9日,王五因经营需要向赵六借款3万元,并为赵六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六现金三万元”,未载明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当日,赵六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王五29100元,扣掉了第一个月的利息900元。此后,王五每月支付赵六利息900元,直至2026年6月,共计支付给赵六62100元。后因赵六催要本金,双方发生纠纷,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赵六返还已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关于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王五向赵六借款,借款本金中都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本金,赵六实际出借金额为29100元,2026年6月初偿还本息62100元。扣除王五实际收到的本金后,张三实际支付利息33000元。
关于返还利息问题,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赵六与王五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即年利率36%。而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15.4%。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超过了法定标准的两倍,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扣除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后,王五多支出的利息,可以要求赵六返还。
经过法院调解,赵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主动向王五道歉,并与王五积极协商,达成了分期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协议。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出借人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砍头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条中的数额,计算利息时如果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计算,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对此,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本金。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问题,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该约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扣除法定标准范围内的利息后,借款人多支付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供稿:旬阳法院
作者:柴子烨、宋显霜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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