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校内起争执 温情调解护成长 —— 富平法院姜某某与惠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7 09:28:02 阅读量: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惠某某均系某校学生,2025年12月16日,双方因玩纸牌游戏发生争执,被告惠某某动手在原告脸上连打几巴掌,原告身体遭受巨大疼痛,住院九天,住院期间被告监护人支付住院费2500元后便不再理会。后某派出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元。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故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原告的监护人表示,原告在校园内因同学争执被殴打受伤,侵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对方及其监护人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惠某某的监护人则认为,双方因玩纸牌游戏发生冲突属于同学间的意外争执,并非恶意伤害,且事发后已垫付2500元住院费用,后续也多次前往医院探望孩子,尽到了相应的关怀义务,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金额。

由于本案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切身利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启涉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调解期间,承办法官耐心细致梳理案件来龙去脉,逐一向当事人核实事发经过,反复询问、厘清冲突发生的时间、地点、成因等关键细节,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原貌。同时,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项目,逐项逐条认真梳理、细致核算、多方核对,反复校验确认计算标准与金额,确保赔偿数额合理合法、精准无误,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合理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垫付的2500元医疗费后,被告惠某某监护人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姜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600元,款项已当场给付。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校园矛盾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是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成长的关键阶段,校园既是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也可能因同学间的小摩擦、小冲突引发意外伤害,需要各方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同学间相处应秉持理性友善的原则,发生矛盾时优先通过沟通、向老师求助等和平方式解决,暴力冲突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自身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主体,不仅要教育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会理性处理矛盾,更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在孩子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义务,不能以“孩子间打闹”为由推卸责任。同时,校园作为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与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化解同学间的矛盾纠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预防校园冲突事件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守护。希望每一位监护人都能重视对孩子的品德教育与规则意识培养,引导孩子友善待人、理性处事;学校也能持续完善校园安全管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成长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作者| 李晓

编辑| 李娟

责编| 李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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